个人炒股配资 父债子还与人死债消
中国有句老话父债子还,意思是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负责偿还;还有另一重含义,指父辈的过错累及子女。
网络搜索引擎结果显示:这个成语出自现代作家自祝兴义《此生此夜》中:我知道自己出身不好,在娘胎就背上父辈罪恶的包袱。就算是‘父债子还&39吧。
其实,这个考证是错误的。父债子还,是汉语中一个古老的成语,至少从父系社会开始之时,这句成语就已经产生。在中国古代,有许多父仇子报,父债子还的故事,并演化出许多感人的故事。不知是哪位人士,把这句成语归于现代的祝兴义身上,并误导着人们。其实,祝兴义只是在《此生此夜》中的人物对话中引用了这句成语而已。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时候,有人则认为:人死债消,即父母死亡了,他们生前的债务也随着人的死亡而消灭。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其实,父债子还和人死债消在现代社会,都是有条件可以成立的。在一定条件下父母之债子女要承担还款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父母欠债,子女也可以不偿还。
展开剩余77%如,2023年2月20日,张功向李冶借款10万元,张功出具借条一张:今借李冶人民币壹拾万元,借期三个月,月息为2000元,按月付息,期满结清。当日,李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打到张功的银行卡上。
2023年5月18日,张功因脑出血病故。李冶要求张功的妻子、15岁的儿子和父母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张功的妻子、15岁的儿子和父母以人死债消为理由拒绝还款。李冶将张功的妻子、15岁的儿子和父母起诉到法院,认为各被告均是债务人张功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张功生前所欠的债务本息。
各被告答辩认为:人死债消,各继承人对死者生前借款不知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李冶的借款真实并合法有效,张功和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的妻子王晓梅有商业房产一处,价值150万元,张功的公积金有3.8万元,张功与王晓梅有住宅一处,价值65万元,上述财产的218.8万元价值中的一半109.4万元属于张功的遗产。因张功的父母放弃了继承,上述遗产均由张功的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张功的债务清偿纠纷。张功生前向原告李冶借款,李冶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前张功因病身故,其遗产已经由张功的妻子王晓梅和未成年的儿子张丰收继承,张功的遗产由被告王晓梅占有并管理。张功的父母虽然系法定继承人,但已经放弃了对张功的遗产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本案中,借款人张功因病身故,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张丰收为未成年人,张功的父亲张向阳、母亲于丽均放弃继承权。根据查明的张功的遗产和继承情况,被告王晓梅和张丰收继承的遗产份额远大于债务,偿还外债并不会对未成年人张丰收的个人生活及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向阳、于丽因未继承张功的遗产,有权不承担被继承人张功生前的债务。被告王晓梅和张丰收有义务在所继承张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张功所欠的李冶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王晓梅和张丰收向李冶偿还债务本金10万元,并从借款日起,按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从这起案件来看,对于民间流传下来的父债子偿观念,法律是有条件认可的,即使儿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同时,也不是父母生前的所有债务都由子女偿还,法律对此也有限制条件:
一是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时,有偿还父母生前外债的义务,但只限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对超出继承遗产范围之外的债务,可以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法律不限制。
二是,继承遗产的子女如果未成年,必须要为未成年人继承人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对超出未成年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之外的遗产部分,可以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三是,如果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善意放弃),继承人对父母生前的债务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纳税和还债)的承受,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父债子偿。也就是说,父债子偿是有前提和限度的,是一种相对的理念。也就是说,父债子偿是在继承发生时,须扣除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被赡养、被扶养的人)必要的遗产外,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超过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善意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情况发生后个人炒股配资,如果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放弃继承,可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利而不履行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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